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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海岸线是确定海陆分界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海岸线和海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新一轮海岸线修测已完成,修测后的海岸线细分为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国家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管理,明确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考核指标。截至2020年底,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完成国家下达的不低于37%的目标任务。同时,我省自然岸线保护管理也面临新形势,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十四五”期间以至到2035年一些重大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需要占用自然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任务压力大;一些项目选址和平面布置不合理,项目建设受到影响;自然岸线监管的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等。针对自然岸线保护管理遇到的难点堵点,结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管理的通知》,从落实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责任制、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制度、建立自然岸线储备库、强化自然岸线监管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对统筹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破解自然岸线保护管理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落实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责任制。《通知》明确在国家下达新一轮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任务前,我省暂以各地新修测海岸线成果确定的自然岸线长度作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纳入沿海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确保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任务。《通知》明确了自然岸线监管的责任主体,沿海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自然岸线的监督管理,逐段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报送自然岸线监管情况。

  (二)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通知》明确将海岸线修测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项目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当避让自然岸线。明确占用自然岸线的情形,包括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等用海方式;对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占用自然岸线的,要落实集约节约利用要求,严格进行论证,分析占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做到尽量不占用、少占用。

  (三)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制度。考虑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是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为统筹自然岸线开发与保护,《通知》决定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制度,对按照规定允许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通过整治修复等措施补充生态恢复岸线,补充长度不少于占用长度。建设项目上报用海申请的同时,提交自然岸线占补方案。对不合理占用自然岸线或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探索跨设区市交易自然岸线占补指标。

  (四)建立自然岸线储备库。《通知》要求对新修测的海岸线进行全面摸排,对整治修复后可具有自然岸线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纳入自然岸线储备库。结合“蓝色海湾”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整治修复,经省厅组织专家认定后纳入自然岸线管理,可用于项目的自然岸线占补;对已经用于占补的生态恢复岸线,应当及时调出储备库。《通知》同时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岸线整治修复明确了政策措施。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生态岸段的,在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海域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渔业生态养殖、渔港设施等产业开发利用。

  (五)强化自然岸线监管。《通知》要求各地对辖区内所有自然岸线定期开展全覆盖监视监测,发现疑点疑区的,移交海洋执法机构核查,依法严肃查处,督促违法主体整改。要组织海洋执法机构加强自然岸线巡查执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岸线违法行为。发现自然岸线被破坏或违法占用的,要及时组织评估,督促有关主体进行修复。对无法确定破坏或违法占用主体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方面修复到位。

文章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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